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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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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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