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同时保持刑事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我国法官由于历史原因,非专业化非常严重,虽然加强了法官准入制度的管理,同要求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仍有很大差距。法官队伍建设仍要作为重要措施。尤其是资深法言要利用他们的经验和阅历,改变不同法院法官很难就具体案件处理进行交流情况。突破封闭式状态使法官擅长从已生效判决中获取营养,加强各地区,各级别的法官之间经验交流,使长期以来存在的墨守成规的遵从抽象法条的现象有效改善。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具体负责就法官量刑适当为一项重要指标,同其他方面业绩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法官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以促使法官从主观上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五)尝试建立量刑知道组织
总结归纳现行刑法典中法条用语和表达过于笼统,模糊不严谨的事例,吸取教训,建立案例公开制度,定期对典型案件量刑,阐明较完整观念,二审法院对量刑予以改判阐明改判原因理由和依据,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整理汇编和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知晓法院的量刑标准,并为将来制定统一量刑指南积累素材。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量刑偏差情况进行调查,提示类似案件刑罚不一致的原因,建立司法量刑委员会,发挥协调作用,该组织就量刑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行使,而制定一些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我国应借鉴该种做法,由于我国地域广大,经济状况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量刑指导组织有一定困难,可否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单位在高院刑庭建立此类组织,平衡在辖区内的量刑标准相对统一。
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启蒙学家和法学家首先提出的,经过日益发展和完善,已确立了其在世界各国刑法原则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现行刑法明文确立其应有地位。能否全面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事关司法是否公正。我们要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刑法基本原则,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