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
长期以来,我国部分审判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量刑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感觉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颇大,只要定性准确即可。至于刑期长短差不太多就行了无关紧要。基于以上认识,在上诉和申诉案件时,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则,确属定性错误或量刑明显不当才予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则维持原判。
(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量刑轻重不一十分普遍,相同案件处罚的结果不同经常出现
同一性质的犯罪情节上基本相同,如果由不同法院或相同法院不同法官审判,判决结果差别很大。从我国现状分析,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相似案件在不同地区量刑结果可能有所差异,有些情况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目前量刑标准和规则尚不完备,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许多就罪名和量刑标准上还缺乏实践经验及科学总结,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法官来源多种渠道,水平参差不齐,素质高低不等,不少法官专业水平不高、知识面教窄,从判断力、逻辑思维等方面不适合作刑事法官。不少法院的刑事审判队伍缺乏相对稳定性,交换频繁致使刑事法官中学者型人才缺乏。
(六)个案的量刑失衡
这不仅损害司法公正的法律意义,而且影响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由于忽视司法实践中各案之间罪刑关系研究,以至于各案失衡量刑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疑惑,如:2000年12月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一审判决。其中赖氏兄弟甲和乙均为主犯和骨干分子,偷税逃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死刑,因各有重大立功情节和投案自首,分别被减轻判处7年和15年有期徒刑。司法界及刑事理论界人士认为判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但对照其他多个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的结果,认为对甲乙二人量刑有失当之处。再如:本案中海关副关长接培勇受贿数额为17.6万处15年有期徒刑。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懂事长朱小华受贿为405.9万余元,公开报道未见法定减轻情节也处15年有期徒刑,二人数额相差24倍,量刑却都一样,实在悬殊。此类案例绝非个别。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两个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在刑事审判领域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量刑适度来体现。1997年修订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这也是我们根据犯罪的关系、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犯罪分子平等实用刑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普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问题,认为只要在幅度内不会对案件质量有影响,实际上量刑决不是小问题,它不仅仅反映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而且关系到治国方略问题,也是能否体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贯彻问题。量刑不当,判刑不公,就会产生削弱刑罚后果降低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情形。前述案例就是如此。准确量刑就是要罪刑相符,罚当其罪。我国刑法规定是相对确定法定刑,每种罪犯都规定有不同的刑罚种类和相应的量刑幅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可以应对复杂犯罪情况现实,同时赋予了法官在量刑方面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量刑是刑事法官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刑罚的一般规定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能动的创造性审判活动。法官量刑必须严格遵守法定量刑原则制度和标准,在相关条文所规定的刑种幅度中决定应处的刑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法外量刑”,还要尽全力作到量刑的均衡统一,体现罪刑相当,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对于各案特殊性要准确把握,实现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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