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刑相适应原则
红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永凌
提要: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着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其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从全世界范围看,刑法发展现代化就是要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动向。刑法基本内容要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犯罪,而对此采用什么样刑罚处罚,不应出现罪行轻而法定刑重或者罪行重而法定刑轻的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从我国的情况分析,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始终能较好的贯彻,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笔者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体会和感受,分别就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两方面加以分析探讨。
一、立法体现与司法适用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确定了刑法三个基本原则之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着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其内在精神集中体现。
罪刑相适应,或称罪刑均衡原则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作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因而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称为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从全世界范围看,刑法发展现代化就是要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动向。刑法基本内容要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犯罪,而对此采用什么样刑罚处罚,不应出现罪行轻而法定刑重或者罪行重而法定刑轻的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从我国的情况分析,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立法上体现和司法适用方法始终能较好的贯彻,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分别就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两方面加以分析探讨。
首先,从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出我国的刑法总则确立了一个科学刑罚体系。依据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分别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各种犯罪情况灵活地加以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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