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道,应用法学不是一个法律部门,也不是一个法律学科,与基础法学、理论法学相对,应用法学所研究的内容与之并没有根本区别,而其根本区别体现在研究的目的、用途、层次、方法等方面。
应用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应用”,其成果可以直接或间接运用于法律实务。应用法学成果也应当有其理论基础、体系,但这种体系更侧重于对运用于实务的效果的论证。应用法学研究不同于法律实务运作,而仍属于“法学研究”。应当说,从事法律实务的每一个人在研究过程中,每一个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也都要作事先的研究。这些研究活动属于应用型研究,有时也被归入应用法学研究之列。但是,从研究的特性看,应用法学研究应当是一种体系化的、为实务目的研究。
应用法学研究的层次处在理论与实务的结合部位。这里不存在层次高低问题,而只是所处位置有些不同。尽管在该“区段”之内可能不太容易区分哪一部分是理论法学、哪一部分是应用法学,但从它与法律实务的联系紧密程度来看,便可作出大概区分。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应用法学研究的方法的特别性。有时,一项内容可能被认为是传统的理论法学范畴,但变换一种研究方法(包括表述方式),便可成为直接指导法律实务的应用研究。在法理学研究领域中存在许多这样的例子。有的教授把枯燥的理论讲得很活,可能不是因为他用了很多比喻、幽默,而是把它与实务结合起来了。应用法学研究的方法多为实用的、实证的、直接的,并且多数都是“两端牵线式”的,即线的一头是实务中要解决的问题,另一头是研究的出发点。应用法学研究就是要在两头之间织起连线、打通道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张智辉所长认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很多人把法律作为规范,但是这种规范的价值要真正体现出来,就需要通过司法和法律的具体应用,所以研究法律的应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一个与生俱来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张智辉说,我国的法律有很多含糊的定义,这样的定义怎么理解是值得研究的。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的状况很不一样,在差距很大的国度里,适用统一的法律,需要加强对应用法律的研究,应用法学应该探求法律的精神。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和法院的裁量权很大,只要不违背法律就行了,我认为,法律是非常原则的,但是具体案件又是非常复杂的,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内在的理解,单从法律字面上很难理解透彻,就要通过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特别是结合具体的实践,研究法律的精神,更好地把握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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