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第一任所长廖伯雅老先生深情地回忆说,当初成立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一方面是要为那些学有专长、经验丰富并离开工作岗位的资深法官在“立功”、“立德”之后再“立言”,把他们一生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司法智慧上升为理论,另一方面,法研所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两无一新”案件,所谓“两无一新”案件,就是既无法律规定、也无明确司法解释、而人民法院又不得不处理的案件。因此,法研所的定位就是要为审判工作服务,是办实事、出成果、出人才的科研机构,应当是全国法院最高水平的与新时期法院建设相适应的科研机构。
何为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认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是人们对法学进行的一种分类。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理论研究活动,都要为社会实践服务,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理论法学研究旨在探索法的真理性和规律性,以创新、发展法学理论为己任,而应用法学研究旨在阐发法的应用价值,解决法在实践应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提出符合实际的对策为己任;理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是多元的,可以采取逻辑的、历史的、比较的或者实证的任何方法,一个学者足不出户,也可以出理论成果,这与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无多少区别,而应用法学研究的方法,必须是调查研究、情况总结或个案分析等实证研究的方法,虽然在研究的过程中也会参考历史或者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经验,但这种方法不是主流,研究者越了解实际、越深入实际越佳;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兴奋点也是有区别的,理论法学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现象进行研究,所以它关注的往往是法律规范、价值和理论,并且不局限于一时、一国、一种法律,而应用法学研究关注的往往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及其价值本身,它既不会关注过去的法律,也不会关注法律未来的发展问题,但是,应用法学研究特别关注应用法的技能,即研究司法、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的技巧、技能、方法、规则、条件等,而这一点并不为理论法学研究所看重。正因为如此,理论法学的研究成果往往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有普适性,如法治理论、罪刑法定主义、无罪推定原则等,体现的是法学理论普遍性的一面,而应用法学的研究成果往往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体现的是法学理论丰富性的一面。
胡云腾还认为,尽管最高法院成立的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但理论法学研究和应用法学研究不能以机构的设置和研究者的身份来区别,学者和教学科研机构也可以进行应用法学研究。事实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应用法学研究,越来越重视理论法学研究与应用法学研究的结合,出了很多高质量的成果;而在司法部门,越来越多的法官不仅关注应用法学研究,也开始关注理论法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涌现了不少学者型的法官。从国外看,特别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看,根本无从区别理论法学研究与应用法学研究,许多著名法学家都是从研究应用法学开始而成为理论法学的大师的。因此,区分理论法学研究还是应用法学研究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法学研究要联系实际、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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