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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性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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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包学刚┋来源:本站┋发布:admin┋日期:07年02月02日┋第143位访问者┋字体:大 中 小 ]

内容摘要: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一种以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的权利,(也许叫做资格权更为妥当),而从义务的角度来看,监护则是一种带有一定权利性质的义务。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个事实说明,我们应当将护看作是一种职责。这种职责放在私法里面,就成了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义务。职责是一个带有公法色彩的词语。当我们探寻监护制度设立的原因时,就会发现监护制度的公法性所在。

关键词:监护权 性质

所谓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中规定的这一种监护,对于监、护人来说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曾产生过不同的学说,主要观点有:1、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杨立新)2、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权制度并没有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法律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彭万林)3、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的,决不允许监护人借以谋取自身利益。从基本质来看,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然而,以上几种学说,都有矛盾之处。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

从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监督”显然是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产生危害,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至使被监护人产生对第三人损害时,监护人往往承担无过错责任。“保护”则意味着,监护人一切行为均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重,对被监护人有利原则,是其监护行为的了发点。事实上,这一原则也成为我国法院在确定监护人的一个基本依据。可见。监护制度的存在本旨,一方面在于保护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则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从权利的行使必然与一定利益相连联系的角度来看,监护显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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