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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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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探讨

[ 作者:本站┋来源:陈正华┋发布:admin┋日期:07年02月02日┋第154位访问者┋字体:大 中 小 ]

贵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陈正华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原为英美法特有。我国《合同法》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及国际公约先进的立法经验,将预期违约制度引入,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应当改进和调整。

关键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救济方法 法的移植

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合同是民事主体实现交易、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法律载体。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均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受法律保护,保护的期间为合同成立至合同终结,其中自然包括合同履行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合同当事人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将不履行合同,而对方当事人则因此面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甚至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救济方法,英美法国家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大陆法国家则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但两者各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别。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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