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调解的正当性:
1.多元化的利益、纠纷解决要求和价值取向是其产生的客观基础。
2.当事人基于权利、利益和效益等合理因素而作出的意思自治和选择权,是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3.当事人的处分权、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权,是其合理运行的基本保障。
(四) 调解的价值(优势):
1.符合我国民众的心理和法文化传统。在中国受几千年儒家文化传统和“天人合一”古代哲学观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民族心理和文化传统。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提倡“存天理,灭人欲”;“中庸之为德其至乎矣!民鲜久矣!”,儒家的中庸之道强调在两个极端之间保持中立,以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在这种以和谐为核心的文化背景下,“无讼”状态成为中国古代社会追求的理想状态。一旦进入纠纷,人们自然会选择既能解决纠纷又能保持和谐的解决方式,而这种方式就是调解。
2.调解的人性化,以“人”为本。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张通过当事人积极参与,自愿协商而非法官依法判决来解决纠纷,使整个过程清楚且易于理解和接受。
3.有利于社会稳定。调解可以有效的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及妥协,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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