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调解的基本问题
(一) 概述:
调解是我国古代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亦称“和息”、“和对”。不仅在民间社会,调解是各种类型的血缘或地缘组织解决其内部矛盾的主要手段,即使在官方衙门的“公堂”上,地方官在解决民间、民事纠纷时,调解也是与审判密不可分的主要手段,以至被许多比较法学家视为划分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历史上,调解基本上都是民间(诉讼外)调解与官府(诉讼中)调解同时并重,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在,我国通常将“调解”定义为: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进行斡旋、劝说,促使纠纷各方相互谅解、进行教育,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二) 调解的原则:
1.调解自愿原则:调解自愿以确保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解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结果切实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要求。
2.调解合法原则:其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是调解的基本原则。
3.调解保密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不愿意公开,故实践中应采取多种措施来保证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灵活性原则:调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可以灵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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