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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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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严把审查关,严格掌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条件,不具有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不适用民事合同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依法确定 其有效,具有无效情形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C. 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起诉的,或者坚持变更或撤消调解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既要坚持依法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又要注重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D. 探索人民调解协议便捷执行的新途径。对于单纯以金钱给付等为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时,无对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强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比照督促程序对此类申请予以审查和执行,如果被申请人仅仅是对清偿能力、方式、期限有异议的不影响该支付令的效力。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肖扬曾说: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法官不仅要有渊博的学识、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大局意识,还要有从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提出问题、研究问题的勇气和精神……。笔者从去年9月自今一直在花溪人民法院石板人民法庭实习,接触、学习了很多内容,也试思考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即为在现有制度下,人民法庭如何在公正司法的同时践行“司法为民”;如何总结完善调解制度提高法庭工作效率。故笔者试以此为题,作此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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