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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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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调解“度”的指导。

由于纠纷的严重程度不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也不是每一起纠纷都是能成功的,而如何把握是继续调解还是告知纠纷方诉讼解决这个“度”,有一些调解员心中还是不能很好掌握 ;对“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精神实质未能正确理解,错误地认为民事纠纷一定要在村里解决,不能给上级领导添麻烦,不能影响村里形象,对纠纷一调再调,将纠纷压在村里。这样,一方面可能因为时间的拖延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使一方丧失胜诉权造成实质不公;另一方面可能会出现纠纷一方因矛盾未及时解决,基于情绪化的原因采取过激作法,造成刑事后果。故该庭在指导调解工作时十分重视对“度”的指导,并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路子。以辖区石板镇为例,首先由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次;若未成功,则上报石板镇司法所,由司法所视具体情况会同有关人员与该村调解委员会再作一次调解,若纠纷还是不能解决,则司法所一方面立即告知纠纷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帮助纠纷方作好诉讼材料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将纠纷情况及调解情况通过石板人民法庭司法为民联系网络告知石板人民法庭,使该庭对纠纷案件有一个较清楚的认识,能有的放矢,实现调审良性互动。

7.该庭自身订立庭内人员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奖惩制度,从物质上提高对调解指导的积极性,从制度上确定各人员的指导调解职责。

8。积极构建长效指导工作机制,是深入推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保证。如何将以上的指导措施落到实处,如何将调解措施长久沿袭,成为该庭庭长现正思考的问题。在庭务会议上,该庭人员谈到了, 拟由院领导、执行局长及全庭人员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制定详细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划等等。

(三)如何调审衔接良性互动是完善石板调解格局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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