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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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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坚持和总结完善该庭现有的庭前调解制度。由于该法庭人少事多,笔者不主张调审分离,现阶段仍以调审人员合一为宜。

3.实施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模式。邀请本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及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参加诉讼调解,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并根据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委托调解,创造性地开展石板人民法庭的诉讼调解制度。

4.加强具体调解工作时的“四心”调解法的适用,充分重视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做好将庭上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当面做工作和分头做工作相结合;做好无过错方宽容谅解工作和有过错方悔悟改进工作相结合的“三结合”,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5. 根据法释(2004)12号文件,切实落实有关调解的细节。

A. 针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B. 在答辩期届满前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也不计入审限。

C.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应予准许。

D.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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