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具体操作的“四心”法:
A:公心。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调解的基础。该庭在调解过程中对待当事人开诚布公,不偏不倚,以中立的态度处理案件,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判。
B:诚心。该庭要求在调解过程中首先要能接近双方当事人,要热情地用心与当事人交流,从情感和道义等方面接近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对弱者,要同情和支持;对强者,要进行刚柔并济的说服教育,拿下其气势后再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论情义,排除其心理障碍、消除其对立情绪,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慢慢沟通,促进调解工作逐步进行。
C:细心。在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地倾听双方的陈述,记下细节,掌握矛盾的焦点和当事人的心态,抓住最佳调解时机。对当事人要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对懂法的人要耐心引导,晓之以理,响鼓不用重锤;对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法的当事人,要晓之以法,慢慢地对其讲解法律对其行为是何规定,使其知道该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循循善诱,达成调解。对得理不饶人的当事人,要有理有节地挫伤其锐气;对谦虚和蔼之人亦以其道还之;对强悍者要义正词严,树立法庭威信。总之,要细心地去发现、应对调解中的每一个细节,促进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D:耐心。法庭调解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成功的,它需要法官仔细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了解双方意思,再讲法律、法规直至双方知晓。只有双方将道理想通了,才能调解成功,而这个过程有时不仅是一次、两次,还会有更多次的组织协商。法官在此过程中不仅要有前述的公心、诚心、细心,更要有耐心,才能最终促进案件调解工作的完结。
6. 充分利用“石板人民法庭司法为民网络体系”、利用巡回开庭的机会,下乡、村、组开庭时邀请人民调解员一同调解,调解效果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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