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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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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由于离婚案件在基层法庭受理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并且依法律规定,若当事人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离婚案件诉讼中的必经程序。在此方面,石板人民法庭会在一方到庭起诉时询问是否因吵架、负气才离婚,若是则询问人员会作一回“和事佬”,使其冷静、劝其慎重并告知起诉的后果。在案件受理后,该庭会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进行调解。首先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一方面从夫妻感情出发,请双方多想一下对方的好处、优点共同走过的日子;另一方面调解过程中在了解双方离婚的基础上剖析被告缺点或做不对的地方,对之进行说服教育使被告认识自己的不对,并促使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以此为基础再做原告的工作,请原告原谅被告此前的错误,此后夫妻协力共同经营好这个家庭。2004年10月15日,该庭就对罗霞诉李隆基离婚一案以此方法进行调解,成功地调解和好,至今原告未到我庭反映其丈夫的不良情况。有时,该庭也会以当事人子女作为调解和好的“法宝”。在当事人仅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离婚诉至法庭的情况下,一般会劝双方为子女考虑一下,以身边的例子说明离婚会对子女的成长带来怎样的影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继而劝双方以子女着想,调解和好。当然,能走进法庭要求离婚,就并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调解和好,多数当事人都是坚持要求离婚。对此,该庭就做双方离婚的调解的工作,对当事人笑言不是夫妻也不应作仇人等,请双方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以夫妻平等、有利于物发挥最大效用及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应当好聚好散。此外,该庭还非常重视对庭后调解工作的开展,2005年1月10日,该庭对刘明秀诉廖天洪离婚一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不料次日早上,两位当事人又到庭,认为法官说得对要求在法庭调解和好。对此事该庭十分愿意,不到一个小时双方就领取调解书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4. 该庭还根据审判实践,逐步总结出以下几类尽可能以调解结案为首选方式的案件,对那些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有初步的整理。一是是非曲直不明、真伪对错难辩的案件。有的案件时间过太久,双方证据均不充分,若判决结案则一方或双方上诉、上访的几率较大。二是矛盾容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其人数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应尽量调解,控制情绪,化解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三是容易引起连环诉讼,不利经济发展的案件。四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亲属间财产关系、邻里关系、合伙、合作等纠纷的案件。五是其他一些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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