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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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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0日14时,辖区石板镇一村村民阮思秀到庭起诉离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该庭当即立案并电话通知被告李文成到庭领取应诉材料。10分钟后被告到庭,本案代理审判员唐春生当即询问双方是否愿作调解,在双方均表示愿意当即调解并制作询问笔录后进行调解。15时30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15时43分,调解书送达双方手中。从当事人立案起诉到案件调解完结不到两个小时,充分体现了调解的优势和“司法为民”的宗旨。二是“答辩调”,即在被告提出答辩时,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当事人,若同意调解则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三是在证据交换时组织双方调解。在庭前调解中,该庭十分注意一些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细节,比如说在案件受理后,答辩期届满前,法院能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能,具体程序又应该怎么办?该庭认为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当事人认为可以在答辩期未满前调解,则表明答辩期未满对其意义不大,相当于当事人自愿放弃将法律规定的答辩期提前到调解时,其行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进行调解。但在这类案件中,调解必须经当事人自愿提起,而不能由审判员依职权进行,并要求对当事人自愿在答辩期届满前进行调解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另该庭还重视此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愿调则调,不愿调则按诉讼程序严格办理,既要做到庭前调解不走过场,也不反复调解,更不是借调解之名“和稀泥”,以夸大或歪曲以后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草草结案。

2. 一些适用判决解决纠纷有局限性的案件,认真做好双方的工作,争取用调解方式结案。这类案件在该辖区主要有:A:能够即时给付、解决的民事、商事纠纷,突出交易快捷的特点。比如,2005年1月27日调解的花溪区湖潮乡芦关村民委员会诉贵州省花溪区众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一案。B:农村土地纠纷、相邻纠纷等,这类案件若能调解结案,不但能彻底解决纠纷,而且还便于执行,节省了司法资源。C:难以审理的“多极”和复杂纠纷,调解比判决更有优势。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一个既有本诉又有反诉涉及一个原告、两个被告、一个第三人、七个委托代理人的余运莲诉黄玲、贵阳市天河潭风景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从原告2004年3月起诉到2004年11月一审判决,耗时8个月且余运莲、黄玲均不服拟上诉。而在, 一审上诉期届满后,该庭应被告黄玲的要求征求各方意见对原告未起诉的后续治疗费和一审判决执行合并调解,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给付,从而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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