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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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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永恒主题。本文试从花溪人民法院石板人民法庭的角度论述法庭在坚持公正的同时如何提高效率,践行“司法为民”。

[主题词] 调解制度 石板人民法庭

一.引言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纠纷。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从社会学意义上讲,纠纷是特定的社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的对抗行为。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秩序被打破;纠纷的发生,也意味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由于人类社会总是充满了复杂的利益冲突,因冲突的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在社会激烈对抗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只能是战争或暴力镇压;在人治的作用相对重要的社会中,领袖的权威命令和政策是解决纠纷的最高手段;在自治性较强的社会环境里,协调性、调解性的方式更为适合主体的需要;而在现代社会,诉讼审判则被奉为最为正统、公平、权威的解决方式。然而,现代法治社会也是多元的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及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要求现代社会必须应对纠纷解决的复杂需求、合理分配使用司法资源,在以司法诉讼程序为核心的同时,发挥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的作用。

在当代世界各国,非诉讼程序存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有法院附设非诉讼程序,其中以日本民事和家事调停及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ADR为代表;也有国家和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如行政申诉、消费者协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还有由民间团体或组织、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机构或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程序及国际组织所设的纠纷解决机构的非诉讼程序。就我国而言,现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调解、仲裁、公证及其他专门性、行业性、行政性非诉讼程序,如交通事故处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众多非诉讼程序中择调解制度结合笔者实习单位----花溪区法院石板人民法庭-----的一些具体情况简要论述法庭在调解制度中的作用,着重构建基层法庭眼中的大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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