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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合理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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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消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

《浙江办法》作为《消法》的地方性实施办法,必须同《消法》的立法意图保持一致。而要分析《消法》的立法意图,可以从《消法》的法律特点入手。同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消法》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消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却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当然并不是说消费者没有义务),体现了立法上对消费者利益的适度倾斜,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客观情况。

2、《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而“王海们”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恰好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最生动的体现。

3、《消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够制定出保护水平不逊色于发达国家的《消法》是难能可贵的,其立法意图就是尽可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消法》的立法意图,再结合《消法》第54条,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扩大保护范围,二是提高保护水平,而不是相反。因此,《浙江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符合《消法》立法意图的。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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