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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合理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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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王海们”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就存在法律适用的先决性问题。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王海们” 属不属于消费者,是否“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该案的先决性问题,也即:如果法院判定“王海们” 属于消费者,那么当然受《消法》保护,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获得惩罚性赔偿;反之,如果法院判定“王海们” 不属于消费者,肯定就不适用《消法》,只能适用其他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但这些民事法律制度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其结果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那么法院在审理时是如何判断是否“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呢?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值得深究的问题。在实践中,购买目的即是否确为生活需要购买属于购买者的主观状态,深藏于行为人的内心,他人很难了解,这在民法上称为效果意思。有的法官在审理时确定购买目的主要看购买者的购买数量是否“明显超过生活需要所需的数量”,如购买者一次购买十几条皮带,则认为购买数量明显超过生活需要所需的数量,进而判断该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也就不受《消法》保护。

出现这种根据购买数量来判断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消法》第二条对消费者定义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样有的法官会判定“王海们” 不属于消费者,而有的法官会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定,因此“王海们”有时胜诉,有时败诉也就不难理解了。这样的结果其负面影响是十分明显的,法律成了松紧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地膨胀,消费者无所适从,售假贩假者没有得到惩罚,继续侵犯消费者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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