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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探讨
来源:  作者:本站

4、预期违约方不愿意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担保。

5、与明示预期违约一样,预期违约方须无正当合法的理由。

三、预期违约的法理分析和救济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明示预期违约还是默示预期违约,并非实际违约。因为合同履行期限还未届至,合同当事人并无履行义务,因此违约无从谈起。那么,预期违约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呢?按照合同基本原理,合同自依法成立后,一方便有充足且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准备、愿意并且能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而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明示(明示预期违约中)或现象(默示预期违约中),将严重动摇这种判断,从而使一方合同当事人对能否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没有把握,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预期违约侵害的是对方的一种期待债权。另外,虽然预期违约并非实际违约,但其转化为实际违约的可能性是极大的,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项法律制度来规定预期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给予另一方应有的救济。

救济方法:对当事人来说,对待预期违约无非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二是不接受。下面分别以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来说明:

明示预期违约:一旦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同时获得诉权,请求损害赔偿。承认预期违约有三大好处:1、不必再为履约作任何准备;2、可以预期解除合同并向对方索赔,及早解决争议、减少损失;3、有权拒绝预期违约方撤销拒绝履行表示。[1]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则合同继续存在并生效,若对方仍然拒不履约,当事人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提起违约之诉。但当事人要承担因意外事件而丧失全部诉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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