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选民登记办法,采取“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的“选民登记”实际上很少有选民主动去要求登记的,大多是由组织“登记选民”,主要是按户口登记。现在,随着人口的频繁流动,人与户口分离的现象越发增多。户口在农村,人已常在城市。即使城市常住人口,由于城市建设,拆迁等原因,人户分离也很普遍。这就为选民登记(登记选民)增加了难度。尽管选举工作者大多认真负责,遗漏登记的情况仍属难免。而漏登必然导致一些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际上无法行使选举权利。这是违背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的,也会妨碍了一部分民意的表达。采取“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从具体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五)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 。
按照我国选举法规定,人民解放军是按职业,即按“条条”划选区的,其余的选区则都是按区域,即按“块块”划分的。从理论上讲,前者选出职业性代表,后者选出区域性代表。那么,在我国,除解放军外,是否还可以有更多的职业性选区呢?中共十三大曾提出,除了按地区划分选区外,也可以按界别来划分选区(如按教育、卫生、法律等界别)。这样,既有代表反映地区利益,又有代表反映界别(职业)利益。也许在社会群体日益多样化的今天更有利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民意。有的地方实际上已有类似的职业性代表。笔者认为,职业性选区不仅有利于表达各界别、各职业群体的利益,解决选举与利益脱节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处理“代表性”与“民主性”的关系。因为不同职业性选区选出的总是不同的职业人士,这样,既可尊重各职业选区民主选举的权利,又可保证人大中各种职业的代表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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