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
选民意志的形成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选民要了解人大代表的角色和职责,代表是什么样的人?是干什么的?进而知道人大代表应该具备什么素质。二是选民要了解各个候选人的情况。两个条件加起来,才能判断谁最符合当人大代表的素质,从而形成“投谁一票”的这一意志。一般情况下,选民对不是由本人推荐的候选人并不了解,至少并不都了解,这是正常的。问题是,怎样从不了解到了解?这就需要对这些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最理想的形式就是搞竞选,有人认为,这不是和资本主义搞的那套差不多了吗?事实上,竞选只不过是一种民主政治的运行机制、选举的操作方式。---- 如同市场运作机制一样,并无姓“资”姓“社”的属性,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资”可用,“社”也可用,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2]实行竞选,除了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外,也便于候选人向选民承诺,而选民能以此承诺去监督候选人,竞选还有利于激发选民的选举热情,有利于在实践中提高选民与候选人两方面的素质等。
(三)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3]
正式候选人确定的问题。这是选举实践中碰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选票上的候选人是谁定的?怎么定的?这是选民对选举工作的主要意见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先是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选民(10名以上)联名推荐。这时推荐的候选人是初步的,数量往往很多,有的选区达几十、上百,甚至几百。如果全部印上选票让选民投票,势必选票极度分散,谁也不宜当选。因此,只能从众多的初步候选人中确定少数几位。现行法律规定,每一选区可选1~3名人大代表。由于一律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1/3~1倍。这样,每个选区可能有2~6个代表正式候选人。怎么将几十、几百初步候选人缩小到几个候选人?谁要缩小?这就非常棘手。过去,有的地方,少数领导人根据主观意志指定少数人为正式候选人,这就有悖法律,有悖民主,引起选民不满。按法律规定,这个过程应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选民反复酝酿、协商、讨论,按(相对)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然而,在实践中,要是真正一次一次让全体选民“反复”酝酿、协商、讨论,那就比较复杂、繁琐,化费不少时间与精力,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厌烦与反感。要是简化起来,讲效率,又会可能会出现少数人不尊重多数人意愿的情况,或者至少不符合民主原则。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从制度上完善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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