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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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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中有些做法不够公开、透明、民主,以致在投票选举时,有不少选民连代表候选人长什么模样都不知道。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法律的这一要求往往被忽视。同时, 对候选人的介绍,内容上不能只限于年龄、性别、工作简历等基本情况,而且要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参政水平等多方面的情况;方法上不能只限于张榜公布名单、印发或广播候选人的基本简历。此外,还应该提倡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当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这样,既有助于增强候选人的责任感、使命感、代表意识,更好地为选区人民代言进言,同时也有助于让选民直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为选民投票提供选择依据,增强参选的主动性。

(四)选举与利益的脱节

人们无法通过选举实现自身利益,而对绝大多数选民来说,民主意识与利益密切程度相关,利益产生最大的民主意识。选举民主落到实处就是能否代表选民利益。那些票箱里跳出来的“候选人”、“拉票现象”的出现恰恰说明一些经济上有实力的人为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寻求一定的政治地位。[1]这同时也说明,如果不能在选民和代表之间形成一种稳固的利益关系,选民参与选举的意识与行动都会大打折扣。

三、完善选举制度与实行选举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扩大政治民主,其主要实现形式,就是使人民群众成为选择和监督公共权力代表的基本力量。现在有两种观点阻碍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一是“条件论”。认为民众素质低,不宜扩大直选。应该先对民众进行民主教育。而现实情况是,政治民主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已实行直选,取得不错的效果,实行直选应该没有问题。二是“厌选论”。认为群众参与热情不高,存在“厌选现象”。群众之所以厌选,多数是由于民主选举中的不民主所致。如差额选举,应该是让民众充分行使选择权,但往往指定差额对象,形成“陪选现象”。扩大直选,让民众多些选择权,使公共权力的获得更多地决定于群众,促使公共权力真正做到“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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