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二、当前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选举制度的民主化程度不够高。
选举制度设计不合理,选民缺乏认同感,一些选民对选举程序的民主性与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缺乏信心,故而使得本应具有强烈民主诉求和较少功利性的高素质选民群体选举意识趋于淡漠。
(二)选举竞争机制与监督救济机制的缺乏。
当前在基层一些公民对参加投票选举表现得比较冷漠,有的地方需要动员甚至给予物质利益才能保证足够的参选率。由于选举结果和自己利益没有必然关系,许多选民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甚至将参加选举当作一种负担,致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变成一种义务。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预定名额、等额选举、确定候选人的暗箱操作等现象,致使选举缺乏竞争性,造成公民对选举权的误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