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 。
按照我国选举法规定,人民解放军是按职业,即按“条条”划选区的,其余的选区则都是按区域,即按“块块”划分的。从理论上讲,前者选出职业性代表,后者选出区域性代表。那么,在我国,除解放军外,是否还可以有更多的职业性选区呢?中共十三大曾提出,除了按地区划分选区外,也可以按界别来划分选区(如按教育、卫生、法律等界别)。这样,既有代表反映地区利益,又有代表反映界别(职业)利益。也许在社会群体日益多样化的今天更有利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民意。有的地方实际上已有类似的职业性代表。笔者认为,职业性选区不仅有利于表达各界别、各职业群体的利益,解决选举与利益脱节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处理“代表性”与“民主性”的关系。因为不同职业性选区选出的总是不同的职业人士,这样,既可尊重各职业选区民主选举的权利,又可保证人大中各种职业的代表性比例。
(六)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即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
(七)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中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人大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为保证人大代表具备必要的任职素质,还应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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