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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缓刑的滥用看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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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3]

正式候选人确定的问题。这是选举实践中碰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选票上的候选人是谁定的?怎么定的?这是选民对选举工作的主要意见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先是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选民(10名以上)联名推荐。这时推荐的候选人是初步的,数量往往很多,有的选区达几十、上百,甚至几百。如果全部印上选票让选民投票,势必选票极度分散,谁也不宜当选。因此,只能从众多的初步候选人中确定少数几位。现行法律规定,每一选区可选1~3名人大代表。由于一律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1/3~1倍。这样,每个选区可能有2~6个代表正式候选人。怎么将几十、几百初步候选人缩小到几个候选人?谁要缩小?这就非常棘手。过去,有的地方,少数领导人根据主观意志指定少数人为正式候选人,这就有悖法律,有悖民主,引起选民不满。按法律规定,这个过程应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选民反复酝酿、协商、讨论,按(相对)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然而,在实践中,要是真正一次一次让全体选民“反复”酝酿、协商、讨论,那就比较复杂、繁琐,化费不少时间与精力,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厌烦与反感。要是简化起来,讲效率,又会可能会出现少数人不尊重多数人意愿的情况,或者至少不符合民主原则。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从制度上完善这一过程。

(四)改革选民登记办法,采取“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的“选民登记”实际上很少有选民主动去要求登记的,大多是由组织“登记选民”,主要是按户口登记。现在,随着人口的频繁流动,人与户口分离的现象越发增多。户口在农村,人已常在城市。即使城市常住人口,由于城市建设,拆迁等原因,人户分离也很普遍。这就为选民登记(登记选民)增加了难度。尽管选举工作者大多认真负责,遗漏登记的情况仍属难免。而漏登必然导致一些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际上无法行使选举权利。这是违背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的,也会妨碍了一部分民意的表达。采取“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从具体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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