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举与利益的脱节
人们无法通过选举实现自身利益,而对绝大多数选民来说,民主意识与利益密切程度相关,利益产生最大的民主意识。选举民主落到实处就是能否代表选民利益。那些票箱里跳出来的“候选人”、“拉票现象”的出现恰恰说明一些经济上有实力的人为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寻求一定的政治地位。[1]这同时也说明,如果不能在选民和代表之间形成一种稳固的利益关系,选民参与选举的意识与行动都会大打折扣。
三、完善选举制度与实行选举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扩大政治民主,其主要实现形式,就是使人民群众成为选择和监督公共权力代表的基本力量。现在有两种观点阻碍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一是“条件论”。认为民众素质低,不宜扩大直选。应该先对民众进行民主教育。而现实情况是,政治民主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已实行直选,取得不错的效果,实行直选应该没有问题。二是“厌选论”。认为群众参与热情不高,存在“厌选现象”。群众之所以厌选,多数是由于民主选举中的不民主所致。如差额选举,应该是让民众充分行使选择权,但往往指定差额对象,形成“陪选现象”。扩大直选,让民众多些选择权,使公共权力的获得更多地决定于群众,促使公共权力真正做到“为民所用”。
(二)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
选民意志的形成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选民要了解人大代表的角色和职责,代表是什么样的人?是干什么的?进而知道人大代表应该具备什么素质。二是选民要了解各个候选人的情况。两个条件加起来,才能判断谁最符合当人大代表的素质,从而形成“投谁一票”的这一意志。一般情况下,选民对不是由本人推荐的候选人并不了解,至少并不都了解,这是正常的。问题是,怎样从不了解到了解?这就需要对这些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最理想的形式就是搞竞选,有人认为,这不是和资本主义搞的那套差不多了吗?事实上,竞选只不过是一种民主政治的运行机制、选举的操作方式。---- 如同市场运作机制一样,并无姓“资”姓“社”的属性,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资”可用,“社”也可用,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2]实行竞选,除了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外,也便于候选人向选民承诺,而选民能以此承诺去监督候选人,竞选还有利于激发选民的选举热情,有利于在实践中提高选民与候选人两方面的素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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