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鲜江临┋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发布:admin┋日期:
法律人终日研析法律,容易成为一架“处理法律问题的机器”。这样一架机器产生的利润,往往不比先进生产线上一架工业机器更多。考虑到作为一个社会反应装置,即“处理法律问题的机器”的人需要休息(这种休息甚至演化为一种法律权利,人不能24小时持续转动),法律人的耐用性,劣于工业机器。因此,为避免人的生存悲剧,人必须作一些工业机器不可为的跳跃性活动,以提升人的生存价值。这就是说,法律人须涉足从事一些专业以外的事情。
有人说:“好吧,我们去玩乐!”但是,玩乐是动物们都会搞的名堂,只有喝酒这种活动,仿佛有一点“人的特色”――动物不会酿造和饮用美酒,但是其他玩乐活动,动物们差不多都会。这就是说,法律人去做法律以外的事,一不小心会演化为一种“法律动物学”场景。在社盛,比赛吃喝玩乐的风气昌盛――社会流行以“被征服动物的品种和数量”来厘定人的生存档次,征服鲍鱼、龙虾、果子狸、猫头鹰、女人等种多量大的人类,往往被标识为“成功者”。如果仅仅从生物学的角度观察,这的确表明了生物人在动物世界中的成功。这种成功标准潜在的社会承认,可以解释公款宴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行其道、无可阻挡的动因,也可解释律师办案过程为何要礼聘法官享用海鲜、山珍。深嵌在动物世界的人们,需要以“被征服动物”的品种与数量,举证证明自己的成功。
但是不杀生主义者不将“被征服的动物品种与数量”作为人生质量的标准。在动物世界中逞威、滥杀野生物种等等的行为,与杀人是没有区别的,这种行为实际也是对人价值的打击。这种打击,涉及到人类个体,还会涉及到人类群体,制造出萨斯、禽流感之类的社会恐慌。当法律人“成功到享用猫头鹰的程度”之时,是象社会暴发大众一样去“享用猫头鹰”呢,还是心存怜悯地放掉猫头鹰?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考验着我们对生灵的态度,甚至影响到我们对死刑这种法律惩罚手段的看法。如果法律人已经乐于“享用猫头鹰”,蔑视生灵们的生存意义,那么杀人如麻的死刑制度,就逐渐不会引发心灵的震撼。这就是说,法律人法律专业生活以外的生活观,最终会反射到他的专业态度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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