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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盲点
来源:  作者:本站

曾世雄教授:你说如果是动产的话,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还留在卖方,对第三人没有保护,这一点我同意你的看法,不过这种情况毕竟是例外。这也是可以有其他方法来解决的,在撤销的同时可以做保全程序,登记的话可以阅览。并不一定要设计成物权行为无因。
提问:如果一般的债权契约是因为错误或者是欺诈而撤销,在合同阅览的时候能够看出什么瑕疵呢?
曾世雄教授:一般的契约合同,要撤销的时候就要想到这个东西别人可能要转卖,撤销的时候必须要做保全。
提问:也就是说卖方要为第三人作考虑?
曾世雄教授:是卖方为自己考虑,撤销之后,东西交付了,买方要还给卖方。撤销后怕东西不能交还,就要在撤销的同时保全,法律上有保全程序,将标的物冻结,买方就不能转卖他人了。
提问:那如果已经卖出再撤销呢?
曾世雄教授:人家都卖了,你为什么还要撤销呢?
提问:撤销权是有其除斥期间的,只要在这个期间内行使,就是对自己权利最大限度的注意。买了别人的东西之后再卖掉这也是买方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认为这种现象是很多的。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中间有很多空白是不能解决的。
曾世雄教授:如果买方已经卖掉,卖方又撤销的话,这是卖方自己考虑不周,当然会有,但这是很少的。法律是规定的是大的原则,不是为了十万个人当中的一个人来规定例外。
下面我想介绍一下危险责任的问题。大家对这个名词可能已经很熟了,各种学说也真的是“百家争鸣”。法国民法典是在1804年,德国民法典是1900年开始实行,那时候的动力都还不是很发达,到了现代社会,动力发达,像火车、航空器等危险事业出现,法律规定这些危险作业的经营者、设施人有几个原因是需要负责任的,第一,给这个社会创造了危险;第二,图利自己;第三,如果发生事件,举证很困难。因此法律规定只要创造了危险,并且为自己谋利,那发生危险就要负责,所以在民法之外会规定很多的特别法来调整。但是这些危险行为与民法上的反态面的,伤害到人身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两样都是无过失责任,在本质上都一样,都伤了别人,唯一的差别在于民法上的一般规定要有要件:违法、因果关系、损害等等。而危险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要件,只要出事情就要负责,违法与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都没有特别规定。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让一些民法外的东西认祖归宗,回到民法当中。当然会有不一样的规定:不违法、没有过错、以法律之规定仍需负责。危险责任在法律上有很多特殊的规定,一个比较特殊的就是最高额赔偿范围,因为要强制保险,所以必须有一个额度。因此应该把这个放回到民法典中,有人会说这和民法上的规定不一样之类的,这些看法都是错误的,因为根本上都是伤害到老百姓的生活,把生活资源破坏掉。因此我的看法是要把一些民法外的东西归到正轨上来,从而让民法变得完整。如果中国民法想要创世界的纪录,这是一个方法,因为世界上没有这样规定的,都是通过特别法来规制。把特别法的精髓放到民法中,这是创世界第一的,当然有一些细节问题民法不能规定的,可以分离出去由别的立法或特别法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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