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假设我们有一个买卖这根笔的契约,如果这根笔现在还在我手里,所有权没有转移,那如果这根笔掉了,您捡起来了,那么所有权转移了吗?
下面我们要讲的是一个设计上的问题:无因行为。无因行为的设计也是德国人的产品,法国法上根本连影子都看不到,后来才慢慢有。无因行为是说,即使债权行为无效,交付这个物权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今天你可能已经把这个观念放进脑子里去了。这是一个逻辑上的问题,这个观念主要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标的物没有交付之前所有权并不转移,除了这个之外没有其他的功能,只有副作用。无因行为发展到票据领域会发生一些别的情况,但是物权行为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无因的呢?物权行为设计成为无因的结果,就是债权行为设计成为有因的。但是我买一部脚踏车,买一支圆珠笔,这有什么因呢?这是罗马法上的过来的,到了法国法,“因”的解释有千百种,如果你把它读下去,比圣经还难。把物权行为解释成无因的没有必要,它唯一的好处就是在动产领域,在交付之前不会发生同一个东西卖第二次,在不动产领域,登记之后有公信力,即使登记无效,买卖仍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是可以破解掉的东西,我们可以责令买方买卖之前一定要阅览,被骗的情况也就不可能发生。动产交付是事实行为,一旦交付就是别人的东西。这些都是可以破解的,不一定要把物权行为当成无因的来看待。当债权行为无效的情况,物权行为还有效,这是很荒唐的、不合理的。大陆法系上存在的东西我们要思考,因为它不见得就是对的。无因也有其存在的空间,比如在票据、信用证上,并不是说无因性没有价值,要把它用在适当的地方,而不是物权行为上。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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