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拿一件衣服到洗衣店去洗,按照现在的法律,这是一个法律行为,它设计的意义在于能够产生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法院可以提供救济。但是按照您刚才的说法,这个不要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一旦产生纠纷的时候怎么办?
提问:只有研究法律的人才会去分析是什么行为,但对于一般的个体来讲,根本就不会考虑,也不知道这到底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您说的这一点可能只有我们学法律的人会考虑,实际生活中不会考虑。
提问:
第六个问题,物权行为。这个问题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上,基本上已经尘埃落定,问题不太大了。如果民法典采这种草案的话,是一个很聪明的做法。比如说买一个橘子,在法国民法典来说,只要我说卖给你橘子,这个橘子就是你的。这会冒一个风险,就是一个东西卖两次,虽然东西是你的,但还在我手中。为解决这个问题,德国法就设计了物权行为,东西交付之前所有权不移转,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这样如果买两个橘子的话,两个橘子的交付就构成两个物权行为,付钱构成一个物权行为,这个买卖就有一个债权行为,三个物权行为,这是任何人都想不通的。现在有一个情况,也是我一直鼓吹的,这次的民法草案很成功地在走这条路。简单的说就是买橘子要交钱是根据原来的债务关系作履行,所以付钱是事实行为,给橘子也是事实行为。正是因为要履行契约所以给钱、给橘子,不要把这个看成是物权行为。德国人自认为很聪明,是最聪明的日耳曼民族,其实不见得。他们想出来的这些东西也是很不实用的。物权行为上要维持这样一个观念,物的交付只是事实行为。当你订了一份报纸的时候你会觉得这个很实用,派送生早上过来丢给你,那时候你并没有接着,说这是物权行为,那时候你还在睡大觉。而且每天他都这么做,不胜其烦,所以应该把它当成一种事实行为。在考虑物权行为要不要独立于债权行为,单独成为一个法律行为的时候,应该想它是不应该的,并且是一种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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