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法律研究网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夹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学法驿站>
民法的盲点
来源:  作者:本站

提问:您刚才举例子说,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系到外面去买东西,因为有了权利能力而它不能买东西。但是这里是不是应该理解成,它可以买东西,只不过后果要由中国政法大学来承担。如果您把权利能力去掉,把它当成一个主体,这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来承担法律后果,是不是这样的呢?
曾世雄教授:假定你卖一些桌子、椅子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如果他跟你说钱你去找中国政法大学要,你会不会卖?买方不付钱,却由别人来付钱,在举证上存在很多困难,这属于第三人负担契约。如果买东西都请别人付钱的话,那我明天去逛百货公司一定请你付钱。如果权利能力没有的话,只要你来买,你就是主体,就要付钱,这是很单纯的问题,我们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第三个问题是责任能力。民法上一般都会规定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不论是两分法、三分法,是20岁还是18岁,都非常合理。如果一个人有权利能力,那就可以在社会上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买东西不付钱之后怎么办?那就是责任能力的问题。但是责任能力在法律上从来都是不见踪影,现在的民法草案也没有规定。当然这里有一个特殊点,责任并不是建立在意思能力上,有时候会建立在没有行为能力的财产上。侵权人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财产的话还是要用自己的财产赔偿,这是创世界的纪录。既然规定了行为能力,就应该在责任能力上有一个简单的比照,简单讲,有行为能力的人就应该有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上有例外规定的话,责任能力上就相应的有个比照,不应该把这个领域忘掉。现在却是在其他方面规定了一大堆,违约、侵权都分别规定了很多,完全没有正面碰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在总则编中如果规定了行为能力,就要同时规定责任能力。
第四个民法上的盲点就是法人。德国法规定法人之后发生了很多的争论,解释法人为什么是一个“人”。有否定说、拟制说、实在说。实在说认为法人跟人没什么两样,公司里的股东会是“头脑”,董事会是“手脚”。但是请问它的肝在哪里,肾脏又在哪里?实在说把现有的机构尽量的去配合人体的器官,但这是怎么配合也配合不了的。如果民法典想做创世纪的,立足在世界上,我们就不要学这一套,我们要建立自己的,把它称为“法律上的单位”或者“组织单位”或者“法律上的组织体”就可以了。它根本不是人,为什么一定要称其为人呢?并不是大部分人的观点就是正确的。
第五个问题是法律行为的设计。民法上的东西都是设计出来的,并不像自然科学探究的都是真理。法国民法是没有总则编的,到德国民法有了总则编,总则编里几乎塞满了法律行为。但我们生活如果每一个行为都这么僵硬,是会很痛苦的。我早上漱口的时候是什么行为?吃饭、看报纸又是什么行为?如果回家没有带钥匙,太太帮你开门,她提供给你生活资源,因为如果她不开门你就进不去。但如果说带动生活资源的是法律行为,那这个到底是什么行为。不要把法律行为神化,不要有带动生活资源变动的都是法律行为这种观念。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要认识到,设计法律行为是对的,但是要把它用在合理的地方,并不是全部都用法律行为。一件衣服如果在家里洗,这是事实行为。如果拿到洗衣店去洗,当作法律行为可以,不当做法律行为也可以。如果你付了钱,衣服也洗干净了,为什么要提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就足够了。所以很多行为都可以用事实行为概括,不需要用法律行为来包装。我一直觉得大家今天太滥用法律行为这个观念,把它变成一个神话,用得太广了。我们应该尽量把它缩小,让生活返璞归真。
上一页 1 2 3 4 5 67 8 9 10 11 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