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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盲点
来源:  作者:本站

提问:教授,您好。如果民法上不设立权利能力的话,会给我们的民法理论和实践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曾世雄教授:没有影响。你回去想一下的话,只会越想越顺。
提问:教授,如果按您的说法把权利能力抛开,那在法人制度里面可能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现在的法人理论,是法人成立之后才能享有独立的人格,承担独立的责任。但您说在法人成立之前就可以享有权利、承担责任,那它也就由独立的人格了。这样的话,法人制度是不是就面临着崩溃呢?
曾世雄教授:我没有这么讲,你可能误会了。我是说,现在的规定是法人成立之后有权利能力,因此发生一个问题,成立之前到底该不该有?如果把权利能力抛开,直接规定法人成立之后有,成立之前什么情况下可以有,不就可以了吗?
提问:教授,您好。有的学者是把权利能力和人格画等号的,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如果不是的话,您认为人格的概念应该是什么?
曾世雄教授:把权利能力和人格画等号,在同学脑子里可能是一个牢不可破的观念,简单讲这是中了德国法的毒。人格就是法律上的主体,不叫人格也可以,直接规定哪些人适用法律,适用的结果就是变成法律上的主体。这是运用词句的问题。
提问:您的这个观点会对“人格权”的研究出现什么影响呢?
曾世雄教授:人需要生活资源,人身、父母子女关系都是生活资源。如果没有人身根本就不能生存,没有父母子女就没人照顾,生活资源是生活中所依赖、必需的。当这些被放到法律里面时,不能这么散,要把它包装起来,人的生命、自由等等包装起来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是经过法律包装出来的。
提问:您刚才说我们很多人的观念是受了德国法的毒,您今天晚上是给我们来解毒的,我很好奇您自己是怎样解的这个毒?
曾世雄教授:我自己怎么把毒解掉的呢?如果你看武侠小说的话,那一定是因为内功很深厚了。读民法并不是读几本教科书、考考试就是读民法了。读民法要看很多专业的书,而且除了民法之外的其他的书也要看。读法律的人如果只懂得法律,那这个人是失败的。法律之外的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这些知识都要有。把相关的知识了解之后,也会渗透过来更有助于理解法律,明白法律应该怎样规定才合理。有些别人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他创造的时候可能是因为没事找事做,也许是为了领取研究补助金,当时的情况我们可能搞不懂。我只晓得这是自然法学派创造出来的东西,如果从这个角度想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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