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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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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您刚才说民法没有权利能力可以运转的更好,但我有一个困惑,就是从我学习民法开始一直受到根深蒂固的影响,就是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分离的,在您看来这是完全可以分离的,权利能力的存在是大可不必的。我想请教您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能力这种理念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谢谢!
曾世雄教授: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分离的,这是你自己的讲法。这种观点是从德国民法开始的,德国民法典中学者用尽了脑子创造出来一大堆名词,这些名词今天来讲是没有用的。真正的在条文上加以解释的是《瑞士民法典》。
提问:顺着您刚才的回答往下走,从德国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年了,既然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能力已经运转了一百年,您提出来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任何用处,立法机关会采纳您的意见吗?
曾世雄教授:我的建议被采纳不采纳并不重要。我写出来的文章是讲道理,我不讲现在的法律是怎么样的,不跟着大家走。如果我跟着大家走的话,在母亲节我一定会去给母亲庆祝。在母亲节才想起母亲的人是最不孝的,在节日那天带着母亲去排队。主体和权利能力结合在一起这种观念,是因为德国法创立之后大家并没有觉得有什么障碍,但是障碍是慢慢浮现出来的。这两个结合在一起是学习读书时被灌输的东西,今天你慢慢进入到法律的高层界的时候,自己有了思考的能力,就会思考这个到底需要不需要。如果你认为需要,那我也不反对,反正已经运转了那么多年了也不差这几年。但我不认为是这样的。
提问:有些问题是法律自身不能解决的,而可以从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这些问题,我想知道是哪个方面给您启示民事主体可以没有权利能力?
曾世雄教授:你想说的可能是我的想法是从经济学或者社会学的角度思考得出的。经济学运用到法律是有,但是不能把经济学的东西全都搬上来,其实它的效力是有限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分析边际成本。大家觉得运用经济是个很新的东西,有人还提出了“经济损害”,这是一个错误的东西。为什么会用经济这两个字?就是因为以前我们经常会问那个人的经济怎样?但是一个人生活资源多不多,正常的讲法不是这样的,而是“他的财务状况好不好?”,以往没有财务管理,就动不动讲经济。所以很多人都讲“经济损害”,尤其在英美法上,成了一个专有名词。其实这是钻进了死胡同,怎么钻都钻不出东西来,因为实际上是财务问题不是经济问题。我读过几篇对于法律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的文章,读到一半读不下,因为作者连法律都不懂,怎么能写出好的东西。至于从社会学来讲的话,权利能力跟社会学根本毫无关系。社会学基本上是社会安全的问题,这个是完全不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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