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安玲:说明一下,
曾老师今天想做的这个讲座是互动式的,希望他讲完一部分之后,针对他讲的内容或者同学在看他的书或其他作品的时候有什么疑问可以利用这个机会赶紧跟
曾老师互动。所以
曾老师讲的过程中会不断提出谁有什么问题,希望有问题的人抓住时机。
提问:
曾老师,您好!自从古罗马的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的划分以来,标准一直有争论,不知道在您眼中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又是如何的?谢谢。
曾世雄教授: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很多的学说,其中有一种是权力服从关系说。一个人站在高位,一个人站在低位,发令让另一个人干什么就得干什么,这样就没有平等关系,就不是民法。讨价还价公法上是没有。还有一种是国家生活的一份子说,一个人在没有公的色彩的社会生活样态里面存在,这种是私法。如果有什么“主任”、“长”,这就变成国家的一份子,就变成了公法。划分学说有很多,今天一般以我讲的后一种为主,主要就是行为牵涉不牵涉政府,如果不牵涉政府,就是平等的私法,如果牵涉政府就是公法。以国家一份子的身份来行为就是公法上的事情,如果是以私人的身份来行为就是私法的事情。
提问:您刚才讲的这个问题我认为本身不构成一个问题。“私法自治”前面有一个基础就是“私法”,如果放到更高的层面去理解,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就像船在河里面一样,不管船有多自由都离不开河。私法上的自治自然而然是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限制。所以我觉得您说的这个问题不存在。
曾世雄教授:我尊重这位同学的想法。但是你要了解一个问题,我们讲私法自治,并不是只讲私法自治,如果只讲私法自治,这个问题很简单。后面延续下来的是契约自由,是所有权绝对,这是法国民法规定的。私法自由,契约才会自由,没有私法自治何来契约自由,没有私法自治何来所有权绝对?如果讲到所有权绝对的话,这个问题就很大了。我家里有一个音响,我三更半夜开到最大音量,因为这是我的音响。如果契约自由的话,就会出现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故事的发生。划定一个框框之后,会发生后续的一大堆的后遗症。我们就会问这个私法自治是真自治还是“框框的”自治。
提问:您刚才举的金丝鸟关在笼子里的例子,如果笼子够大,那这个这只金丝鸟有没有自由,能不能自治呢?
曾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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