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
提问:您认为民法社会化的程度,也就是民法社会化的尽头在哪里?私法自治在当代社会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下一个题目是挑战式的观念,就是诉讼时效。民法草案里面也有规定,一般是三年,最长是20年。这有点回头的味道,因为在民法的演进过程当中,请求权跟时效是被严格划分的,当时请求权与诉讼时效还被认为是一个重大的发明,请求权是私法上的,诉权是公法上的。今天在民法草案中讲诉讼时效没什么不对。但其中有一个问题,如果针对的是形成权,一般都会规定一个期间,像撤销权规定为两年,因为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只要通知到达就可以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个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也叫做不变期间,定了多少就多少不会变。而请求权的行使是需要对方协助的,如果对方不予以协助权利就不能实现,所以行使期间才会有延长、中断、停止的问题,比如说期满前六个月内不能请求的话,期间停止进行。所以请求权才有时效的问题,支配权则没有时效,适用不变期间。我觉得这种问题是因为读法律的人时间太多了,把一个很单纯的问题复杂化,是没有必要的。不管是不需要对方协助的形成权,还是需要协助的请求权,都定一个期间,统统不变。这样法律就会很单纯,就不用规定那么多条文。在形成权这是很容易办到的,但是在请求权会有问题。债权人请求还债,债务人不还,而时间又到期了,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草案里规定六个月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话,时效停止。既然规定三年有六个月的停止,干脆就规定三年六个月作为请求权的期间,在这个期间里面随时都可以请求,没有必要规定这么复杂。如果请求达不到目的,最后的手段就是诉讼,诉讼期间作为一个不变期间可以适用于形成权,也可以适用于请求权。判决出来之后,重新起算。如果把这两个期间合在一起,法律就单纯多了,就不会有时效中止、中断那么多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把前人所作的事情进行简化,条文可以写得非常现代化,在二十一世纪中国民法可以变成人类的一个很伟大的创造。今天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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