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法律研究网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夹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学法驿站>
民法的盲点
来源:  作者:本站

[ 作者:曾世雄┋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发布:admin┋日期:07年02月02日┋第129位访问者┋字体:大 中 小 ]

主讲:曾世雄教授
主持人:费安玲教授
时间:2005年10月12日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费安玲教授: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到了台湾著名学者,在我们大陆也影响巨大的曾世雄教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曾世雄教授。我们大家已经看到了许多曾世雄教授在学术上的成果,而且教授最大的特点就是他做学问及他的学术观点有其鲜明的个性,这种鲜明的个性使得他对学术问题的认识以及阐述有其独到之处。就让我们把更多的时间留给曾世雄老师,下面请老师开始他的讲座。
曾世雄教授:大家好。我们研究民法的人,大陆法系里都是围绕着法典兜圈子,英美法也是在判例法里面转来转去。其实民法是根据社会背景在演进的,应当根据社会背景的需求去寻求一个合理的答案。民法应当研究为什么这么规定,这个规定在特定的社会里到底合适不合适。这是研究民法时应当具有的基本态度。有人对我的书在internet上有一个评语,对民法的现在与将来是一个大胆的创见,这个看法是对的,因为我的观点和现在社会的规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今天我就利用这个机会提一些我的观念,也不局限于我提的这些观念,如果你有问题,那么你提你的问题。
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是私法自治。谈民法的人一定会讲到私法自治,我记得上次来的时候也有很多人强调私法自治,觉得私法自治之下为什么我们不能够把我们的私人权利做自己的安排。我认为私法自治并不是他们理解的那样一种情况。我不知道在座的同学有没有人认为私法是没有自治的,大体上,研究民法的人都认为私法是自治的,作为民法一个大的原则。其实把私法自治整个制度反过来看,那是两回事。因为私法自治只不过是说在一个组织体、在一个机构里面,能够把一个社会弄得更繁荣一点。繁荣的唯一方法并不是派几千、几万个人去帮你打理,而是把这些事情交给你自己去做。每个人对自己的事情管理的最好,人本来就是自私的。如果你说一个人不是自私的,这个人只有放在博物馆。只不过因为每个人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等,他会把自私的程度从80降到50、30、20,每一个人自私的差距在这方面,但每个人都是自私的。正是由于人是自私的,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所以每个人会把自己的事情管理得最好。一个政府、一个机构,如果把这些统统揽过来自己做,不但做不了,而且还会做得很坏。所以私法自治,将财产交给个人去管理。但如果仔细回想一下,并不是这个样子的。法律上有法律行为,来带动资源的变动。民法规范的对象就是生活资源,带动生活资源变动的基本上是法律行为。但是法律对法律行为是有管制的,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标的必须确定、可能等等要件,个人跟生活资源的联系的表达法律也要进行规定。这样主体上、标的上、意思表示上法律都规定得清清楚楚,个人要想使生活资源发生变动,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这些要件,私法根本就不用管。就像一只金丝鸟关在笼子里,法律行为就像笼子一样给规定的清清楚楚,那金丝鸟就尽量在里面飞来飞去吧。在笼子里就有私法自治,如果碰到了笼子就没有办法私法自治。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讲,私法自治是在一个法律规范里面,在规范外面就根本不可能自治。私法自治是一个相对的,并不是什么都可以自治,什么都可以做。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就会考虑怎样更能自由化一点,照我的意思,唯一的方法就是把法律行为尽量去除掉。一个事实行为被法律包装的结果变成法律行为,把这个包装去掉仍然变成事实行为,活动空间就会变大。所以首先要了解私法自治只是一个口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如果要争取这个制度的空间大一点,就要把法律行为的外衣脱掉,把一个行为当作事实行为看待,这样自治的空间会比较大。这就是我提出的关于私法自治的相对性的观念。对于这个问题同学有没有意见?
上一页1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