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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与“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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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个方面来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了大幅度的融民情于法理的人性化立法改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权利的设计,从当前看,我国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归纳为十项:1、咨询权;2、知情权;3、要求保密权;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5异议权;6检举控告权;7、受尊重权;8、监督权、9、要求回避权;10、获取奖励权。这十项权利,可以说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在征管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起码在税收征管这样的强行法上,中国纳税人亦明确知道了自己原本应该拥有的权利是具体的,可实施的。另一方面是,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后,从诚信纳税角度,确立了国家实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规定了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明确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健全诚信纳税的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好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为在我国建立税收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定依据。由此可见,从现在开始,中国纳税人一旦坚持走诚信纳税的道路,就会从法律制度上获得肯定的评价,这种评价一经与信用相联系,在一定时期后,自然成为纳税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因此,明确宣示纳税人的十大权利,以及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这样的征纳税法制建设,从正面极大地鼓舞了社会公众诚信纳税的积极性,有利于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的整体形成。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对偷漏抗欠等纳税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加强打击力度,可以取得双重的效果,即既鼓励诚信纳税者,又纠正并惩罚纳税违规者。发达国家为什么公众纳税意识强,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执法、司法严格、严密。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应做好两种工作:一是对偷漏抗欠者的社会公示与刑事司法制裁;二是对偷漏抗欠者的财产处罚。这样做,不但可以从不偷窃、公平正义等社会伦理和法治基本理念上击溃违规者的进攻,而且还可以直接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使违规者得不偿失,从经济上绝对加大其违法成本,最终使其即使有违规念头,也不敢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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