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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与“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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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大家所能看到的却是,公开性或透明度明显不足。在税款的用途方面,我国各级政府都还没有将每年财政预算案公开评议的习惯。如果对比一下香港特区每年对财政预算案公开评议的报道,反差实在是太大了。

此外,我国费大于税的怪现象,使税收概念严重模糊。在缴纳税款后,还要上交各级政府部门各种复杂而庞大的不合理规费,这种利用政府权力进行的有组织的寻租活动,显然有失公正。同时,规费收入的使用更是神秘莫测。

因此,既然诚信是一种市场社会各方利益博弈后的选择结果,那么,要想使公众能够产生自愿、主动纳税------即诚信纳税的内在冲动,一方面,必须让公众知道并亲身体验诚信纳税的实惠或好处。在一些西方国家,公民纳税的多少,是与其所受到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直接相关的,缴纳越多,就越有保障,有这样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要切实地把政府和纳税人摆在平等地位去考虑问题。要明确昭示全社会,这种关系并非绝对不平等的官民关系、主仆关系,而是一种对等关系。这种对等关系的本质,在于肯定和深刻揭示税收是整体有偿的。各级政府要懂得其社会职能只不过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税收则正好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资金来源。

总之,只要通过广泛宣传和政府各部门以实际行动来表现上述道理,广大纳税人在经过理性判断后,自然会选择纳税的诚信。

三、诚信纳税的外在推动力量

诚如有学者言,欧美各国在纳税上并非天生诚信,而是制度使然,光靠说教不行。既然社会纷繁复杂,仅靠道德教化与遵守游戏规则的博弈选择仍不能杜绝个别人挖空心思占别人便宜的现象,那么,税收法制建设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保障遵守游戏规则者的应得利益和剥夺违反游戏规则者的不当利益的有力武器。然而,推动诚信纳税的法制建设应当着眼于哪些地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要加强鼓励性、肯定性、实惠性的税收法制建设,使诚信者有所收获;二要强化谴责性、否定性、惩罚性的税收法制建设,使背信者承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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