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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与“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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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消费者来说,当“信用消费”成为普遍习惯,消费者就不仅是信用的享用者,更成为诚信的维护者。

总之,在市场社会,诚信既不是义理灌输和道德教化的产物,也不是政府权力强制生产的表面和谐的秩序,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公众以利益追求为目标合意选择博弈的结果。

二、诚信纳税的内在动因

多年以来, 我国的税收理论都只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角度出发,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征。正是单纯的强制性、无偿性,使得公众自然认为征纳税是一种本质上的强迫性行为,而非自愿行为。

税收,是国家作为主权者强制、直接地向其辖制下的居民征收的贡赋。从税收法律关系看,它是一个“国家------个人”的二元结构模式。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客观上处于一种紧张关系状态。基于此,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教授认为,税法是对纳税人财产的侵权法;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政治上的代表都知道,赋税是很不得民心的。

但是,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视角看,国家课税又有其合理性。国家对社会成员设定的纳税义务构成了现代社会公民享受公共物品的成本。因此,社会成员应该具有善意的纳税意识。然而,由于我国长期的专制统治历史,这种善意的纳税意识至今仍未得到普遍的启蒙。

那么,应如何开启公众的善意纳税意识------诚信纳税呢?在这里,“用之于民”是关键。我们知道,征税权力固然需要宣示,但就中国当下情况而论,似乎更应该留给公众一个表达其权利的空间。广大公众在参与税收征纳关系时会思考:我交税,图的是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交税是一种消费行为,是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款,便拥有了向政府索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收取了税收,便负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尤其重要的是,这种交换必须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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