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法律研究网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夹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学法驿站>
论诚信与“依法诚信”纳税
来源:  作者:本站

我们应该承认社会的各方成员都是理性的,他们总是在各种可能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遵守诚信能够实现这一点,他们就会选择遵守诚信;反之,他们就会另寻他途。当遵守“游戏规则”获得的利益不足以弥补代价时,他的自然选择就肯定是不遵守规则;当不遵守规则所受的惩罚是他所不能承受时,他的选择就是遵守规则。

诚信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应有多个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催生。在其生长过程中,政府、行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消费者这四个层面的作用因素都不可或缺。

从政府来讲,当信用体系缺失混乱之际,应通过立法,加强市场秩序的规范,建立公正的管理体系,强化合同制,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尤为重要的是,政府要保护公众对物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给经济主体以持久经营的信心,减少经济活动中的短期行为,为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开辟空间。

从行会来说,市场活动中,不免有大量失信、失范的行为,对此,政府若欲统揽解决,必然焦头烂额,应接不暇,更糟糕的是可能还会扼杀了民间社会的“自净”能力。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企业自行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就能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起到规范诚信的重要作用。其实,行会自身就是一个诚信团体,其灵敏、专业、有效程度,往往为政府职能部门所不及。它不仅能准确记录企业的诚信信息,更可以凭借“准入制度”,形成一套失信者的退出机制。

从信用中介机构而言,民间的信用中介机构在中国仍处于草创时期。目前,国内大多数经营者还未养成在谈生意之前,先调查对手信用状况的习惯,更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也是信息,也可以出售营利。其实,作为商业机构运营的信用中介机构,正是诚信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环。中介机构在为咨询者开出信用报告后,要负信息准确的责任,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提出了一套制约机制。
上一页 1 23 4 5 6 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