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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征求委托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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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托书规则的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

证券交易法第32条(a)[19]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及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有虚假陈述和误导的,单处或者并处1百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

公司在委托书中的虚假陈述将导致按证券交易法第18节承担民事责任。Rule14a-9禁止任何人在委托书资料上对重要事项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这里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s),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是指对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如何行使表决权将产生影响的事项,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又将它的重大性标准修改为:原告能否证明,一个理性股东在考虑如何投票时,有很大的可能性认为该信息很重要[20]。委托书资料虽经SEC审查,但SEC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由征求人承担责任。

依证券交易法第18节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委托书规则的,SEC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禁止令,事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股东也可以代公司行使该权力,只要能证明其损害和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依判例还有其他救济措施,如强制公开正确材料(Berkman V. Rust Craft,454 F.Supp.787);宣告董事选举无效,并命令定期选举[Glandwin V. Medfield, 54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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