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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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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站┋来源:肖强┋发布:admin┋日期:07年02月02日┋第149位访问者┋字体:大 中 小 ]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以来,以每年的“3.15”为中心,通过高潮迭起的打假行动和舆论宣传,我国的广大公民均在或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合法消费受法律保护,权益受侵害可获赔偿的消费法律理念。与此同时,经营者作为消费者的对立面,其尊重消费者的法律自觉性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认识到,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增强企业活力,保护企业自己的长远利益。这种现状表明《消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正在得以逐步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试图对三个有关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落实的问题谈谈一管之见,就教于方家同仁。

一、消费者

消费者(英文Consumer)作为立法保护的对象、消费者权益的承受者,当然地是消费法律制度的最为基本的概念。因此,弄清其含义是建立和完善消费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

现代社会,“消费者已经越来越被想象成社会中一个弱势人群,同属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行为能力事实上的差距正在不断拉大。作为一种现代的发明,消费者的人类形象与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差距越来越大,他们普遍被认为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和保护。”[1]持此观点的学者从自然生活消费的角度将消费者与法人区别开来,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从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我们自然不能将经济学上的“生产型消费”也纳入“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和保护”的消费法律保护范围。如果一定要这样做,将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不能对“生产”、“经营”、“消费”这些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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