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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
消费者(英文Consumer)作为立法保护的对象、消费者权益的承受者,当然地是消费法律制度的最为基本的概念。因此,弄清其含义是建立和完善消费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
现代社会,“消费者已经越来越被想象成社会中一个弱势人群,同属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行为能力事实上的差距正在不断拉大。作为一种现代的发明,消费者的人类形象与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差距越来越大,他们普遍被认为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和保护。”[1]持此观点的学者从自然生活消费的角度将消费者与法人区别开来,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从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我们自然不能将经济学上的“生产型消费”也纳入“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和保护”的消费法律保护范围。如果一定要这样做,将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不能对“生产”、“经营”、“消费”这些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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