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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与“情法交融”
来源:  作者:本站

  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近年来法院内部推出了各种改革举措。例如,在判决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用“评判如下”取代过去笼而统之的“经审理查明”,以便充分表述控辩主张和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果;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采用填充式的裁判文书样式;在判决书后附上本案所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文内容;在判决书后附页交代当事人针对判决所拥有的诉权,等等。这些改革弱化了长期以来裁判文书的“威权主义”色彩,加强了裁判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说理性、透明度和合法性要求,体现了尊重诉权、方便民众、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因此,赢得了行业内外普遍的好评。当然,改革是一项不断探索的事业,在许多改革举措获得赞扬和认可的同时,也有一些改革举措没有得到预期的喝彩,招致了质疑。这其中就包括在判决书中附“法官后语”这样一种做法。

  有许多人认为我是反对此项改革的,因为在此前一篇论及“司法改革中的健全思维”的文章中(见本报9月20日的“司法琐话”),我曾就此说了这样一段评论性的话:“一些法院推行在裁判文书中附加‘法官后语’的改革。我读了有关的说明材料,但是终了还是要问:法与德、法与情到底是什么关系?在高扬法治旗帜的今天,如果我们在作出了司法判决之后还觉得在道德、情理上‘心有余悸’、意犹未尽,而不能坚信自己的裁判说理可以在法理和情理(当然还有事理和文理)上做到内容和形式上的交融合一;如果我们总是对法律抱着一种道德怀疑主义、‘无情无义’的看法,总是觉得只有在法理之外才能展示道德、情理,那么我们真是有充分的理由不仅怀疑这里的‘法’,也怀疑这里的‘德’、这里的‘情’。”

  白纸黑字、言之确确,想不承认是不可能的。但是,据此就说我“反对改革”,也有点过分。正如推出此项改革的法院在态度和做法上是非常节制和谨慎、从而体现了自己的司法美德一样,我作为学者,所说的话也不是那么地绝对、不留余地。细心的读者会体味到,我上面的那段话,与其说是反对,不如说是质疑;与其说是全盘否定,不如说是否定中有肯定。因此,如果有人说我的质疑或批评是建设性的,我会非常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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