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是商品市场社会合同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其有相应规定。由于合同转让属于合同法理论研究中一个相对陈旧的微观领域,而目前国内关于合同法理论的争鸣与研究的热点大多集中于宏观领域或者微观领域的新问题上,因而对此一问题的探讨较少。但因为合同转让是一个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合同法律现象,故笔者认为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仍旧具有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价值。
一、合同转让的性质和特征
在讨论合同转让的性质和特征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法律对合同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有关合同转让的立法有:
《技术合同法》第26条规定:“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过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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