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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创新与统一
来源:  作者:本站

●审判方式乃至司法体制改革是最具创新和最有成果的领域。但是,司法改革必须严谨有序地深入进行,保证其严肃性和统一性

  ●“法官后语”违背制度规则,易造成基本司法观念与法官角色意识的混乱,应予谨慎对待

  近些年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改革是最有活力、最有创新精神、最有成果的一个领域,以至我们因此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更加乐观。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回首十多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确实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对此,司法界、法学界应该引起重视。否则,不仅不能取得司法改革的预期效果,反而会使司法制度改革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导致已经获得显著成果的司法改革受到消极影响。

  最近,《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连续刊发了有关“法官后语”的消息和文章。笔者认为,“法官后语”某种程度上表明了现今某些司法改革措施的随意性,对司法改革这一事关法治国家建设、事关国家管理层面的问题有消极作用,影响了它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此,可以从基本司法观念、制度规则以及实践上的潜在危害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法官后语”造成基本司法理念和法官角色意识的混乱。按照时下流行的看法,“法官后语”是主审法官在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以个人身份就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的道德说理。具体如在一些普通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后,办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以通俗易懂,富有人情味的“法官后语”从道理、伦理、正义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点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谴责、训诫不道德行为,倡导良好的道德风范。在此,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问题:第一,基本司法理念的混乱。因为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理念和原则,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只能代表法律说话,所有法官在所有判决书上表明的必须是法律的意志。在法官的判决中,只有法律判断,没有任何其他判断,否则就不成其为司法判决了。而所谓“法官后语”则不然,它以道德宣扬为主要内容,试图将两种完全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行为规范及价值取向合而为一。那种要将判决融合情理和法律,将“法官后语”作为道德教化手段,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等观点,表面上看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但实质上是对判决本身的性质没有从理念上严格把握。第二,法官角色意识的错乱。鉴于法官只能是法律的代言人,故法官在判决书中表明的每一个观点都必须是法律意志的外在表达。但所谓“法官后语”只是法官个人的行为观点,既不代表法律也不代表法院,只能代表他自己。事实上,当法官说“后语”时,他在程序法上已经不再是法官。就此而言,“法官后语”这个命题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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