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如当事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可为该案件选派一名专案法官,虽然他没有义务这样做。专案法官不必持有(而且往往)指派国的国籍。专案法官的设立阐释了国际法院运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事各方完全平等。因为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保留参审权,因此,当事另一方(如果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如无权选择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审该案,就有失公平。
法官的薪金和津贴由联合国大会决定,薪金和津贴免税。国际法院法官的年薪为16万美元(2000年),津贴亦相当可观。院长领特别津贴。任职满九年的法官年退休金为其年薪金的一半。任职18年以上的法官应领的退休金为其薪金的三分之二,良好的待遇使法官们没有后顾之忧,从而专心于工作之中。
国际法院有一个常设的行政机关,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法官履行职责。书记官长在副书记官长的协助下领导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长的级别相当于联合国助理秘书长。书记官长必须住在海牙,领导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由法院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由于国际法院既是法院又是国际机构,书记官长的工作既具有司法和外交性质,又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书记官长是法院来往公文的渠道,协助保持法院与各国、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的联系。他保存法院案件的最新总表,出席法院会议,确保作成会议记录,并保管法院的印章。另外,他还负责法院的档案和出版物,编制法院预算,并处理有关法院及其工作的询问。
(作者系山东高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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