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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国际法院
来源:  作者:本站

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犯罪(例如战犯)。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或属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国际法院没有附属机构。
国际法院还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审查涉嫌违反人权公约的欧洲人权法院(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设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理私人(针对国家和其他被告)提出的案件,国际法院却不能受理这类案件。
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无论国籍,从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的人或公认为国际法的法学家中选出,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没有任何国家自动有权在国际法院中占一席位,但是国际法院中一直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民担任法官。我国是惟一的例外,在1967年至1984年期间,我国没有提名任何中国籍候选人。接替王铁崖先生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担任国际法官的刘大群会见我们时说,希望国内的法官们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尤其是外语素质和国际法业务水平,能够以自身水平跻身于国际法官之列,以使我国与一个国际上的大国地位相称。
国际法院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分别进行投票。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因此往往需要进行若干次投票。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他们是独立的法官,其上任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上郑重宣誓本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其誓言为:“本人郑重宣言,愿秉公竭诚、必信必忠行使本人作为法官的职责和权力。”法官在本国政府是当事人的案件中投票反对本国政府立场的情况并不罕见。
法院成员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工作。法官不得在任何案件中充当代理人、顾问或律师,也不能在他们曾以任何身份参加的案件中参与作出判决。如不违反本身对法院的义务,法官可在不能提交国际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可参加学术团体的工作报告或偶尔发表演讲。
法院成员在执行法院职务时享受外交特权、豁免和便利。在荷兰,国际法院院长的排名高于所有派驻荷兰王国的大使,包括外交使团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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