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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国际法院
来源: 作者:本站
仲裁的成功促使各国考虑设立一个负责和平解决争端的常设国际法院,以避免为裁决每项可仲裁的争端专门设立特设法庭。
1899年和1907年,俄国沙皇尼古拉斯二世提议召开海牙和平会议,讨论和平与裁军问题。这两次会议开始使有关构想具体化。首次会议与会的26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简称仲裁法院)的公约。该法院是此类多边机构的第一个。
当时的仲裁法院机制完全依靠当事各方的同意。在仲裁开始前,各方必须商定各种实际事项和程序(例如提交仲裁问题的措辞及指定仲裁员)。所以在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几个国家便呼吁设立常设国际法庭采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以解决争端。但是,由于未能就选定法官的方法达成协议,参加1907年会议的各国代表团只修订了1899年公约和改进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并由其提供经费。此后该法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22年至1940年,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全球的基本认可。
但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中断,1946年与国际联盟一起被解散。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一道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诞生。会议阐明,国际法院将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将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之间保持了很大程度的连续性。国际法院规约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几乎完全相同。同年10月,常设国际法院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其档案和财产移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将设在海牙和平宫。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国际法院成为惟一的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组织。
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它的职能是:解决国家间争端和向联合国机构及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受理限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即只有国家才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处收到的私营实体(例如公司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大量书面或口头请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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