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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灾荒救济立法
来源: 作者:本站
2. 赈灾公债
发行赈灾公债是民国政府开辟的一条新的救灾资金筹集渠道。1920年华北大旱,民国北京政府于同年11月颁布《赈灾公债条例》,决定发行公债400万元,年利率7厘,每年上半年5月31日和下半年11月30日各付息一次,这是民国政府最早发行的赈灾公债。南京国民政府承袭了这一办法,1929年4月立法院通过《公债法原则》,规定政府募集内外债的主要用途之一为“充非常紧急需要, 如对外战争及重大天灾等类皆属之”[8],明确了赈灾公债的合法性。国民政府时期,几乎每次大灾都要发行赈灾公债。如1931年公布的《国民政府民国二十年振灾公债条例》规定:国民政府为拯救各省灾民起见特发行公债8 000万元(本公债分两期发行,第一期3 000万元发行后适值九一八事变发生,推销困难,第二期5 000万元没再发行),定名为“国民政府民国二十年振灾公债”;本公债专充急振、工振及购买振粮之用;本公债利率定为周年8厘,自发行之日起,于第6个月,用抽签法分10年还本,每年抽签两次,每次抽还1 /20,至第10年为止, 连同息金全数偿清。又如1935年11月公布的《民国二十四年水灾工振公债条例》规定:国民政府为救济水灾、办理工振,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四年水灾工振公债”;本公债定额为国币2 000万元,利率定为年息6厘,每年4月及10月末各付息一次。
3. 救灾准备金
救灾准备金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始设立的专用救灾资金。1930年4月,振务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拟自本年度起,每年预算内列备荒专款500万元,专为救灾备荒之用,永不删除,亦不移作他用;并拟具《备荒基金法》草案,请核议公布。国民政府立法院讨论审查后,认为该草案规定稍欠详密,遂责成有关人员另行起草。不久,《救灾准备金法》起草完成,并经立法院通过。1930年10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国历史上首部《救灾准备金法》;1935年6月,又颁行《实施救灾准备金暂行办法》,规定了《救灾准备金法》的“施行细则”。《救灾准备金法》规定,救灾准备金由中央和省区两级机构筹建,具体办法为,国民政府每年应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百分之一为中央救灾准备金,但积存满五千万元后得停止之;省政府每年应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百分之二为省救灾准备金,省救灾准备金以人口为比例,于每百万积存达二十万后得停止前项预算支出[ 2 ]519。关于救灾准备金的使用, 规定了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原则[2]519:“遇有非常灾害,为市县所不能救恤时,以省救灾准备金补助之,不足再以中央救灾准备金补助之”, 但“依被灾情况,本年度救灾准备金所生之孳息,不敷支付时,动用救灾准备金不得超过现存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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